就业指南
一、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补贴
对象:到我市登记的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
标准: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每人350元/月;本科学历或技师证书每人450元/月;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每人600元/月。
二、应聘补贴
对象:对应邀来台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
标准:台州市外省内每次300元、华东地区每次5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1000元。
三、购房补贴
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
四、租房补贴
对象:对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真实租房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
标准: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技师分别每年给予12000元、9600元、6000元。
五、见习交通补贴
对象:对应邀来台参加见习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
标准:台州市外省内300元、华东地区500元、华东以外地区1000元。
六、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吸纳毕业学年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补贴,见习期限为3-12月。
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象: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标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初级(五级)700元/人、中级(四级)1000元/人、高级(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100元/人和高级技师(一级)2800元/人一次性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普通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初创3年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标准: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对象:初创3年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并以法人身份依法缴纳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商服务站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标准: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从事农村电商经营给予6000元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象:初创3年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或3人以上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标准: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最高为2万元。从事农村电商经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创业场租补贴
对象:初创3年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租用场地经营并以法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
标准: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在50平方米内按实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象:初创3年内,在台州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
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企业的,贴息额度提高至50万元的全额贴息,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引才扶持政策
一、招聘补贴
对象: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企业
标准:台州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3500元。
二、就业见习基地保险费补贴
对象:为见习人员缴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
标准: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150元/人以内按实补贴;仅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额工伤保险费补贴,以上两项保险费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可按规定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三、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对象:经认定为市级、省级优秀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标准: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家、30 万元/家的奖励。
四、见习留用补贴
对象:参加见习活动的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
标准: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五、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象: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六、校企合作补贴
对象:本市企业与市内外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民办职业院校)合作冠名办班两年以上的
标准:已签订规范的合作办班协议(包括合作期限、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且报请当地职业院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核准,对冠名班毕业生到冠名企业就业率达40%以上或者每班达15人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冠名企业赞助费50%的补贴,与市内全日制职业院校合作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市外全日制职业院校合作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冠名企业属于市七大千亿产业集群的,补贴标准上浮10%;属于市“2211”企业培育工程、省“隐形冠军”、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以及入驻科创服务平台的,补贴标准上浮20%。
七、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补贴
对开展“学徒制”培养试点企业给予每年每家5万元资助。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开展技能培训或联合招生的,给予企业60%的培训费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