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vs厄瓜多尔比赛直播 学术委员会章程-基本信息-荷兰vs厄瓜多尔比赛直播

荷兰vs厄瓜多尔比赛直播 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4-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院科研学术水平,努力实现我院一流独立学院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荷兰vs厄瓜多尔比赛直播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院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院重大学术问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 17 25 名院内各学科教授及有关专家组成。也可聘请院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学院设立四个基层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电子信息、经济管理,自动化工程及核工程、人文社科及基础学科的相关学术问题。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相关学科单位推荐,院长聘任。基层学术委员会其他人选,需报院长批准后,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聘任。各基层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科研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有关的学术相关问题,对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各设召集人 1 人。各临时机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按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成员由科研处办公室成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由科研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负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按各单位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及学科代表性分配名额,由各系推荐,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院务会讨论决定,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委员的票数必须达到投票人的半数。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委员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十六条 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1 、对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 、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

3 、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4 、负责审批基层学术委员会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

5 、指导和管理院内各种群众性学术组织,学术团体,以及各类学术性学会、协会。

6 、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

7 、对学院的重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评估;

8 、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评选优秀科技论文;

9 、协助学院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10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11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12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 、对相关学科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 、审议相关学科的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

2 、对相关学科的课题申请进行指导;

3 、对相关学科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4 、审议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5 、主持相关学科的学术讨论会;

6 、讨论、审议学院、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1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辨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 义务

1 、努力完成院长、单位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 、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向院长、单位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 、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学科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会议原则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商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答辩、表决、投票外,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