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荷兰vs厄瓜多尔比赛直播 是由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与成都理工大学在“产、学、研”全面合作的基础上创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学院资产管理按照《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级和院二级单位、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企业(单位)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表现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对外投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是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三)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其他资产,指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规范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及处置办法。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财务资产管理处是院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院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院内单位的资产产权登记、财产清查、年度报表、资产评估及协调处理纠纷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院财务核算的院本级及聚变科学所的在用资产、大额低耗资产、账销案存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核算单位资产台账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院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资产的核查、报批及处置工作;
(六)参与大型主要设备采购的决策和论证,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配合院有关部门进行资产事故分析、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院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级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及资产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上报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参与大型主要设备采购的决策和论证,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配合院有关部门进行资产事故分析、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落实责任人;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数据准确。本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制度要求正确进行资产及相关费用的财务核算,并定期向院二级单位上报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实物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益;协助院二级单位办理闲置、报损、报废资产相关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院有关部门进行设备事故的分析、检查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资产登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
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会同
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院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新增设备、材料,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办理:
(一)财政补助经费新增设备、材料,应在年初作出预算,安排好资金来源,写明设备、材料的用途及必要性,经院财经小组审核后,报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批,纳入当年预算内开支,应严格掌握指标及开支内容的执行情况。拨款性科研及开发项目新增设备、材料按批复计划执行。
购置行为按照《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事业性采购管理办法》和《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事业性采购实施细则》进行采购及验收。
(二)院属企业新增设备、材料,按院企业管理相关制度进行采购及验收。
(三)凡新增设备,须持购置凭据(一次购买多台设备时,须附购置清单)按财务核算隶属关系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事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院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的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院及各单位对所属的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各单位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出售房屋及土地时,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院对院及各单位所属土地具有管理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出售。
院属公用房屋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办公、科研、民品(生产经营)、研究生公寓用房的调配权归相应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管理、维护和修缮的责任。各单位所属公用房屋由各单位归口管理,房屋的占有、使用状况报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具有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和最终审批权。院及各企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时,应由申请投资单位报院审批同意,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院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外投资收益应按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对外投资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相关材料: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目的、规模、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等);
2.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可能性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与拟合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7.拟合作方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利润分配状况及有关资信概况;
8.其他材料。
(二)申报审批
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将申请单位上报的项目、资产及有关文件汇总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最后将申报材料及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
1.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4.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院及各单位(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除外)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应当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一)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可能性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拟租用、借用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其他材料。
(二)申报审批
为提高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率,按照院级的管理模式,对各单位出租、出借其所管理的资产,按以下金额确定审批权限:
(1)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国有资产,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时附报二级单位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意见的会议纪要。
(2)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二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备案。
凡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院长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一并上报集团公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使用单位对其占用、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归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任何二级及其以下单位处置资产,须向院财务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 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经院办公会审批同意,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具有实物形态资产的处置,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院办公会审批;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院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对流动资产中形成的呆账、坏账和非正常损失,5万元以下的由基层单位上报主管二级单位领导批准;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资产处置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院财务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中应写明原因、资产现状及原值等基本情况;
2.资产处置申请表,根据审批权限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2)、《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3)、《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4);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账凭、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4.资产报损、报废的支持材料(如国家强制性报废有关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等);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根据审批权限填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鉴定表》(附件5)、《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资产处置鉴定表》(附件6),鉴定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鉴定人员签字;
7.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8.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9.大型设施、设备的报损,院财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现场清查核对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二)按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规定,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院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报废资产原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处置小组,对上报的闲置报废资产的原值、使用期限、现状进行核查无误后进行处置。院审计处、纪办监察处对资产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
因处置的报废资产数量少或二级单位急需处置等因素影响,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可委托二级单位进行资产处置,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步骤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院财务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步骤
(一)院财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待处置的报废资产可回收价值进行市场信息调查,测算竞卖参考底价。
(二)根据待处置报废资产的内容,由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从院闲置报废资产小组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小组,采用竞卖、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
(三)公示竞卖资产结果。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院及各单位(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除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交回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院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资产处置必须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处置收入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九条 账销案存资产清欠追索,通常情况按净回收金额的10%~30%进行奖励,超过30%的奖励需报集团公司核准;闲置报废资产处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提取劳务费。
第六章 资产的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所占用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院财务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并对其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资产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分析报告要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库存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资产报表格式和报表要求,按院的统一规定填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占用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物是否相符,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资产是否合理、节约、有效,是否实行了资产维护保养办法;
(四)对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浪费是否及时反映,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补救、管理措施;
(五)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如实的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
(六)在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对外投资时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及责任追究
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考核评价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资产使用与管理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单位资产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批评仍不改进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如有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
附件: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申报表
4.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5.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鉴定表
6.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资产处置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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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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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购置(投资)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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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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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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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单位
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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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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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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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应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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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来源 (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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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处置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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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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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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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购置(投资)日期 |
价 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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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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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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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
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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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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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
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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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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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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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预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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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处置方式 (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 (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 (4)固定资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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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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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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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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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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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处置方式 |
资产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购置时间 |
使用年限 |
数量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净值 |
预计处理收入 |
预计损失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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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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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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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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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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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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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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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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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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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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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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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处置方式 |
资产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购置时间 |
使用年限 |
数量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净值 |
预计处理收入 |
预计损失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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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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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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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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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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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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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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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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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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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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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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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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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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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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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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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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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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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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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设备编号 |
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制造厂 (或国别) |
数量 |
启用
日期 |
已使用年限 |
账面
原值 |
账面
净值 |
预计可收回值 |
损失值 |
处置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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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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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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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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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员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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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领导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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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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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负责人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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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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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门意见 |
签字: |
财务部门意见 |
签字: |
申请单位领导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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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
上级主管部 门审核(批复意见) |
签字(盖章): |
集团公司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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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集团公司,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财务部门,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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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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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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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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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 (或国别) |
数量 |
启用日期 |
已使用年限 |
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预计可收回值 |
损失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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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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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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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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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员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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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领导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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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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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负责人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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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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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
院设备主管部门意见: |
二级单位意见: |
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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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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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院设备主管部门,一份送二级单位,一份送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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