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vs厄瓜多尔比赛直播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4-06-16

 

青年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一支生力军,是学院的未来和希望,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基本思路

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师岗位,熟悉高校教育教学规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指导教师的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成长,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确保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

学院各系(部)应把青年教师导师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认真落实,学院将作为重要的教学工作内容来考核。

二、指导对象

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应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一)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足三年的教师;

(二)根据实际情况,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教师。

三、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优秀教师。

(二)指导教师的确定

1、指导教师由青年教师所在系(部)负责推荐,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审核确定,学院人事处备案。

2、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其指导教师的配备,按其所担任课程的归属,由相应系(部)负责推荐。

3、一般情况下,1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2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

4、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专业应相同或相近。

5、指导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1年。

6、若无特殊情况,指导教师不应中途更换。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制订整个指导期内的切实可行的整体指导方案和发展目标,确定分阶段指导计划,报所在教研室初审,待系(部)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对青年教师在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指导,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验、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我院关于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随堂听课(每学期至少10学时),并作必要的指导,全面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技能。

(五)记录指导青年教师的情况(每学期10次),学期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所在系(部)汇报。指导期满,应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评,写出具体的书面考核材料,报所在系(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

(六)对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提出建议性意见。

五、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内的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勇挑工作重担。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谦虚谨慎,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二)尊重指导教师,自觉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虚心求教,切忌盲目自大。

(三)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每学期至少10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

(四)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每学期写出书面总结,交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认真总结,接受考核。

六、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考核

1、由所在系(部)负责本单位指导教师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考查指导教师职责的履行情况,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2、各系(部)应定期检查指导教师工作记录。

3、对考核称职的指导教师,按规定发放导师津贴;考核不称职的指导教师,不发放相应的导师津贴。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称职:

{C} 不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指导青年教师;

{C} 被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

5、指导教师本人出现二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二)青年教师的考核

1、由系(部)负责本单位被指导青年教师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考查按照基本要求和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2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等。

3、召开本单位青年教师座谈会,考查青年教师的师德、素质、能力的发展和提高程度。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C} 不服从指导;

{C} 被指导教师本人出现二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

{C} 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

(三)学院考核

1、指导期满,由学院领导和专家组成考评组对被指导教师进行考评,以随堂听课和集中考评的形式进行考核。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调离教师岗位,停止发放学院硕士、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考核结果应与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挂钩。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指导教师考核称职,发放导师津贴,具体标准为: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为2400/年。

(二)对于不能胜任教师工作,不求上进,无指导教师愿意指导的现任教师,调离教师工作岗位,停止发放学院硕士、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并取消教师职务晋升资格。

(三)各系(部)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指导方案、计划、指导记录、考核表等由各系(部)存档备查。

(四)人事处、教务处、督察督导组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控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年教师导师安排情况备案表

2、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备案表

3、青年教师考核结果备案表

4、指导教师指导记录

 

二○一○年一月七日